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立院三讀 重大犯罪、未繳貪污所得不得遴選外役監

本文共341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31日電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貪污犯、重大經濟犯若沒有繳回犯罪所得等,不能參加遴選的條文。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保留條文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須同時符合3個要件。包括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執行逾1/2;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至於不得遴選外役監的情形,包括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總統就職空中操演彩排 籌備會:避開國中教育會考
下一篇
五一勞工大遊行爭取提高新制勞退雇主6%提繳率 勞動部這麼說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