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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揭露個資最高罰60萬

本文共1158字

中央社 記者郭建伸台北31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明確定義權勢性騷,並加重刑罰,最重處3年徒刑。新法也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最高罰新台幣60萬元。

有鑑於實務上常有性騷被害人同意後,委由他人代為發聲的情形,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揭露被害人身分但書,若經成年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法官依法認為有必要等情形,則不在此限。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但仍有部分關鍵條文保留。

立法院會今天採表決方式處理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由於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等所屬的公共場所,應採取性騷擾防治措施,若機關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知悉,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且檢討場所安全;若於事件發生後知悉,機關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

現行性騷擾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通過條文則刪除現行單科罰金規定,並增訂利用權勢犯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1/2,最重達3年。

另一方面,新法也明定,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三讀通過條文也擴大禁止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個資的適用範圍,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為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地方主管機關也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

至於申訴時效,新法明定,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或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10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1至3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

新法中涉及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糾正、補救措施,以及申訴、調查、調解程序等變革,需宣導準備期,另定自民國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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