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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延長申訴

本文共1099字

聯合報 記者林銘翰/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明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同時,三讀條文延長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屬於權勢性騷擾事件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事件發生7年內提出申訴;非屬權勢性騷擾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事件發生後5年內提出申訴,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台灣社會自今年6月起刮起#MeToo風潮,行政院會在7月13日通過「性平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已經先後在上周五、今天上午的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三讀程序。

立法院臨時會中午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三讀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會召集人由直轄市長、縣市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並且應該遴聘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等為委員。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2分之1,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總數的2分之1。

現行條文明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但是經過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或者犯罪偵查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違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擴大適用範圍,規定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者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同時提高相關罰則,違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可以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現行條文明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屬於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請求,依照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在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該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三讀條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讀條文明定,在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通過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尚未終結者,以及在修正施行前已經發生的性騷擾事件,而在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照修正施行後的程序規定終結之,但是已經進行的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院長游錫堃(右)敲下議事槌,宣布「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記者胡經周/...
立法院長游錫堃(右)敲下議事槌,宣布「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記者胡經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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