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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三讀重罰權勢性騷 延長申訴時效

本文共380字

中央社 記者郭建伸台北31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除了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也加重權勢性騷刑責,最重處3年徒刑;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地方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MeToo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也延長申訴時效,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賦予機關責任,若機關知悉性騷擾事件,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且檢討場所安全;機關也應於於事後採取補救措施,受理申訴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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