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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瓦斯業者應配置2防災利器 於法有據

本文共807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

防範竹北氣爆事故再發生,消基會今天表示,消保法規定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呼籲立委監督政府要求瓦斯業者配置2防災利器。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出面疾呼,擬規劃連署行動,邀請朝野立委連署,促使政府訂定規範,要求全國瓦斯業者為消費者安裝2款防災利器,即日本在阪神大地震後開發並改用的微電腦瓦斯錶,以及超壓及超流遮斷開關閥(瓦斯遮斷器),以確保用戶生命財產安全。

身為律師的消基會副董事長徐則鈺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指出,消基會要求全國瓦斯公司必須免費為消費者安裝這兩個裝置是於法有據的,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他指出,即便業者若要引述消保法第7-1條第2項,主張「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他認為也不成立,因為這是科技或轉業水準已具備能防止災難發生的裝置,瓦斯遮斷器市面已有,微電腦瓦斯錶日本已在使用,國內也有引進,況且台灣同樣位處地震帶。

他還說,據悉微電腦瓦斯錶單價新台幣4800元左右,業者想透過收租金,轉嫁給消費者攤提成本,這不符合消保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

消基會日用品委員會委員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防災科學教育館前館長莊啟忠舉例,有的縣市收40元、60元,有有收一、兩百元的,試問「計程車計價用的跳表器,有聽過跟乘客收租金嗎?」

徐則鈺重申,以竹北氣爆事故來說,疑與能源管線維修未落實有關,顯示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安全,業者更不能說只提供瓦斯,不含落實安全輸送的設備,所以加裝這2款確保安全的防災利器,不應收租金。

消基會補充,許多天然氣公司有半官方性質,具有官股股東,應作為表率,帶頭落實安裝防災利器。

消基會表示,竹北氣爆造成10多件瓦斯漏氣、10幾戶住宅火警及數人輕重傷,還有16歲少年91%燒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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