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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草案預告 違法最重罰100萬元

本文共745字

中央社 記者張雄風台北5日電

環保署今天預告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將原先設計於環評中的規範提升為法規命令,對象包含工廠、園區、高樓建築等應進行環評的開發行為;未來若不遵守,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規定事業開發行為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進行一定比率增量抵換,同時提供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來源,擴大鼓勵產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告訴中央社記者,原先「增量抵換」相關辦法是設計於環境影響評估階段,供「50公頃以上園區開發」、「工廠設立」及「天然氣以外之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等開發行為參酌,現在則是由「環評審查」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

草案明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至少10年。另外,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並提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

草案中適用對象則擴大為工廠設立、園區興建或擴建、使用天然氣以外的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擴建案及高樓建築等經認定需進行環評的開發行為。

另外,若是已通過環評、但要申請變更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10%以上者,也應依法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至於抵換來源,黃偉鳴說,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等取得的減量額度;環保署認可老舊汽、機車汰換為電動汽、機車的額度等;農委會未來也會設計如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等的方法學和平台,供有需求的業者抵換。

黃偉鳴強調,法規正式上路後,如果業者不遵守規定,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可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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