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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特定區域汽機車噪音裁罰加倍 6/30上路

本文共864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

環保署今天表示,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30日施行,夜間時段或特定區域,汽機車噪音違反公告妨害安寧首罰加倍,為新台幣6000元;攔檢違反者也加倍罰,為3600元。

環保署發布新聞指出,今天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30日生效上路;針對夜間時段或特定區域,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汽機車噪音有違反公告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時,首次違反罰新台幣3000元,將加倍裁罰為6000元。

若再次違反持續加倍裁罰,直至上限3萬元。環保署說明,上限金額跟現行一樣,若提高須修噪音管制法。

環保署並說,經攔(查)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直接裁罰法定最高金額3600元,也是現行的加倍;期望透過加重罰鍰金額,讓車輛噪音製造者心生警惕,達嚇阻效果。

環保署也建議,各縣市可在暑期噪音車活躍期規劃跨縣市擴大聯合稽查取締,還未進行相關妨害安寧行為公告的縣市,可參照已公告縣市的作法,盡速將「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及「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 ,以全面有效遏止車輛任意變更排氣管製造噪音。

目前各地方已有相關公告的作為,環保署說,包含已有半數以上縣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公告於特定時段或地點,車輛「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的行為。

另外,新北市、台中市、苗栗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等5縣市,已將「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違反者均可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

環保署重申,為了擴大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的地區(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製造噪音的行為,所以特別做以上修正。

環保署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也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建議各縣市政府可據以加強環、警合作執法,對噪音車輛常出沒的時段與區域執行專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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