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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審議 學者建議有條件公開代表性案件

本文共785字

中央社 記者陳至中台中21日電

近來許多政治人物陷入論文爭議,但學校審議結果公開程度不一。教育部委託學者進行研究,建議經一定程序決議,可選擇性、去識別化地公開具代表性的案件,以達到教育宣導和警示作用。

對於近年的學術倫理爭議,各校審查公開程度不一,有大動作開記者會並公開比對細節,也有以簡單文字稿回應,甚至只將決議提供給檢舉人、被檢舉人,讓外界覺得標準不一。

教育部委託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大協)進行「大專校院學術倫理案件調查報告書內容與撰寫之研究」,由國大協理事長(中央大學校長)周景揚主持,陽明交通大學副校長周倩、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建中擔任共同主持人。今天在「111學年度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中進行專題報告。

根據書面資料,研究團隊收集9間國外研究經費資助資料、彙整5所國外大學的規定及違反學術倫理個案,並諮詢了6名國外學術倫理專家。發現國外的公開機制可分成5種,包括公開案件摘要(未去識別化)、公開案件摘要(去識別化)、研究資助機構內部權限可觀看、個別案件視情況公開、不對外公開。

不過這些機制,大多是針對全職研究者,學生被撤銷學位的案件,原則是不公開調查報告,除非是攸關社會利益、令民眾注目的案件,才可能公開,但揭露程度有所限制,須衡平考量公益性、個人隱私。

研究團隊建議,各校可將學術倫理案件公開與否、應考量事項等「程序化」,例如須經過某個委員會決議,或經校長同意後再進行。

如果為了達到教育宣導、警示作用,告誡其他研究者不要犯類似行為,而須公開的案件,可採選擇性、去識別化的方法,參考現行國家科學委員會電子報的案例公開。

另外,對於違反學術倫理的學位論文處理方式,研究團隊建議,違反情節較輕的論文,應讓被檢舉人有修正機會。但達到撤銷學位的程度時,學界慣例是不開放修改,且若開放修改或重考學位考試,須暫時恢復學籍,涉及修業期限問題,也不符合民眾對高等教育的信任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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