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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家暴法修法3訴求 盼立院下會期完成立法

本文共977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20日電

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25週年,多位立委今天表示,現今家庭與關係型態不斷轉變,科技日新月異,家暴法也應升級,並朝3面向修法及優化既有政策,接住每一位受家暴威脅的受害者。

民進黨籍立委范雲、劉世芳、吳玉琴及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今天上午在立法院與婦女救援基金會共同舉行「家暴預防,誰都不漏接」記者會。

她們提出三項訴求:一、將「被威脅或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保護令範圍,要求加害人交付、刪除、下架性影像;二、將「未同居伴侶條款」準用刑事程序,完整保護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三、將「目睹兒」的服務延伸到童年有目睹家暴創傷的青年或成人等。

她們也呼籲行政院儘速提出草案,盼在下半年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讓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受到更完整的保護。

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婦援會每年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有超過4成是伴侶或前伴侶關係,其中有7成以上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之1條的非同居現任或前任伴侶關係,加害人會持被害人的性影像進行威脅恐嚇、散佈等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須新增保護令款項,要求加害人交出、刪除、下架和預防散佈或再散佈。此外,同性婚姻與其配偶的親屬被排除,造成被害人遭到配偶親屬暴力對待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杜瑛秋表示,婦援會2021年進行「童年目睹家暴經驗之影響與需求網路問卷調查」,發現童年目睹家暴青年,有78.2%的人害怕自己成為關係裡的受暴者或施暴者,有62.8%的人害怕踏入婚姻或親密關係。

另外,有親密關係經驗者,有27.8%的人曾經在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有29.1%的人曾在親密關係中對伴侶使用暴力則。童年目睹家暴青年是需要專業社工,協助其創傷影響降低,修復人際關係與增加生活適應,進而減少或預防家暴代間影響機率。

吳玉琴表示,立法院在上個會期通過了數位性暴力防制四法,新增刑事保護命令,不過,刑事保護命令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主導,被害人無法主動聲請,對被害人的保護恐有不足。

劉世芳也說,1998年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暴專法,但隨著社會與科技變遷,仍需要修法或優化既有政策,接住每一位受家暴威脅的受害者。

除了新增給予被害人主動聲請數位性暴力的刑事保護令,及延長目睹兒處遇期之外,劉世芳也建議,許多人將毛小孩視為家人,即使受暴,因顧慮寵物可能變成被施暴對象,而不敢前往庇護所。因此,在協助被害人安置的同時,提供寵物的轉置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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