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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預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香港、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設籍滿十年,可參加志願役士兵徵選。
現行條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都應設籍滿二十年,才得參加志願士兵的甄選。
國防部表示,依民國106年12月13日修頒香港及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國防部說,檢視國軍各志願役班隊,對於港澳居民參加甄選所定來台設籍年限均為10年,現僅志願士兵班隊仍為20年限制,予以修正,以統一國軍用人政策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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