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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案」趙藤雄一審判7年 高院裁定延長出境出海防逃亡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遠雄企業團創辦人趙藤雄6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同時每兩星期的周一12點至21點向指定派出所報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遠雄企業團創辦人趙藤雄6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同時每兩星期的周一12點至21點向指定派出所報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28字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市財政局前局長李述德、遠雄企業團實際負責人趙藤雄等6人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而遭限制出境出海,因限制期間將屆,台灣高等法院裁定6人均自6月19日起延長出境、出海限制8月,而趙藤雄、實際掌控經營勝益營造公司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內政部營建署簡任秘書洪嘉宏仍須定期向派出所報到。

本裁定源自「大巨蛋案」等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0月判趙藤雄7年,李述德9年、周勝考10年徒刑。

高院認為李述德一審被認定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周勝考、洪嘉宏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被告趙藤雄、許自強所犯涉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罪及特別背信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罪,被控涉圖利罪的許銘文一審雖無罪,但檢方提上訴,趙藤雄、許自強、許銘文犯罪嫌疑重大。

因被告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或7年徒刑重罪,高院認為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風險,趨吉避凶是人性,這些被告或曾為中高階公務員、或為民意代表、或為企業負責人和中高階主管,有一定資力和人脈,具有逃亡境外能力,有可能逃亡出境。

為保障司法權有效行使和維護公共利益,目前案件繫屬二審,高院認為有必要限制出境、出海。

李述德主張限制期間已超過最長的5年,高院則指李犯的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得併科罰金),依刑法規定,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最長期間是10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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