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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 可任意解僱勞工 勞團:儘速修法補破洞

本文共865字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每年約200件企業併購案,因勞基法第20條明定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餘勞工可依法終止契約,成了侵害勞工權益的漏洞。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桃園市及雲林縣產業總工會今到勞動部前抗議,要求勞動部儘速修法補破洞,落實「買賣不破僱傭」原則。

美麗華企業工會理事長黃文正說,兩年前美麗華球場老闆以企業併購為由,在新舊雇主轉換之際,以勞基法20條解僱他,會員則分散到4家公司,每家員工不到30人無法籌組工會,所謂的新舊雇主協商,但新舊雇主明明都是同一人,根本不合理,現在又新增建興貨運司機被解僱的案例,勞基法20條已經13年未修,呼籲勞動部儘速動作,才不會再有勞工遭受迫害。

建興貨運前司機江先生也現身說法。他說,今年2月原本要成立工會,卻被不當調動職務,他提起勞資調解,在5月4日調解成功,18日卻以新舊企業交接不續約為由解僱,公司換湯不換藥,完全藐視法律、故意玩弄勞工,這樣以後還有誰敢出來組工會?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展韓仕賢表示,近20年來,台灣企業合併案多達兩、三千件,當企業合併,被消滅的公司員工應隨同移轉,而不是由新舊雇主決定,否則像工會活躍份子的員工就很容易「被做掉」,殺雞儆猴,導致勞工更不敢出聲主張權益,今年4月已經有執政黨立委提出修正草案補漏洞,呼籲勞動部儘速提版本,不要怠惰修法。

雲林縣產總秘書長吳嘉浤指出,已經有學者研究提及歐洲國家對企業併購有嚴格限制,明定勞動關係在營業轉讓時的概括承受原則,台灣法令明顯落後世界潮流,台灣每年兩百多件併購案,不只是工會成員,中高齡、懷孕女性勞工都可能在併購過程被迫失去工作權,勞動部有沒有想要保護這些人?

對此,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合作科科長劉政彥回應,勞動部嚴正聲明,如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勞工或工會可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將依法定程序儘速審理,如經認定雇主違法,勞動部也將依法裁處,並要求資方履行救濟命令。

此外,關於勞基法第20條修法進度,劉政彥說,勞動部樂觀其成,但相關修法涉及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勞動部將持續與經濟部、金管會合作,蒐集各界意見、凝聚共識。

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桃園市及雲林縣產業總工會今到勞動部前抗議,要求勞動部儘速修...
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桃園市及雲林縣產業總工會今到勞動部前抗議,要求勞動部儘速修正勞基法第20條,落實企業併購過程「買賣不破僱傭」原則。記者葉冠妤/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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