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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條款」上路!球員賽前未登錄可退票

「魔獸」霍華德(Dwight Howard)所屬桃園雲豹職業籃球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魔獸」霍華德(Dwight Howard)所屬桃園雲豹職業籃球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10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國內職業籃球隊簽下NBA前球星霍華德(魔獸)先前來台參與季賽,吸引大批球迷追星,不料,霍華德曾在比賽前夕稱身體不適,臨時宣布無法出賽,引發已購票球迷不滿。行政院消保處今(16)日指出,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衍生大規模消費爭議,已審議通過「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教育部公告施行。

消保處指出,除明定審閱期間原則不得少於3日及給與審閱契約內容之方式外,其餘重點規範如次:

一、明定適用範圍

本案僅適用於國內舉辦的運動比賽活動,所銷售之「單一場次票券」。至於「季票」,是銷售一種會員資格,不在本案適用範圍之內。

二、賽前資訊公告

比賽前,業者應公告該場比賽「可出賽名單」。該名單發生變動時,業者應「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並說明變動之「理由」。若業者未為通知或公告,消費者得要求退費。球團或教練有調度自主權,在「可出賽名單」內之球員,並不代表一定會「上場」。

三、明定退票機制

首先,退票時限。業者應明定比賽日前消費者得退票之最後期限(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例如:下雨)導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消費者均得退票。

其次,手續費。退票事由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得收取最高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退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第三,黃牛票防範機制。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業者得不予退票;可由退票張數及其他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為「非供自用」。

四、強化安全責任

業者應訂定入場規範(例如:不得攜帶玻璃瓶或鋁罐飲料、長柄雨傘、長腳架等入場),以維護比賽品質、運動員及消費者之安全。基於公安及逃生考量,具體要求售票數量不得超過比賽場館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考量比賽過程中,可能產生各種風險(例如:棒球比賽被界外球砸傷),具體要求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票觀賞運動比賽前,應注意業者所提供之各項售票資訊及退票機制是否與「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若遇到相關消費爭議,可依法向業者主張權利或提出消費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舉辦運動賽事之業者,銷售門票應避免使用具爭議之廣告行銷手法,以免誤觸「不實廣告」之法律界線。售票資訊應符合「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確實履約。倘有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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