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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風暴燒不停/調查局突然潑了金管會一身髒水?與其網內互打,不如認真思索P2P投資人保護

上周有媒體報導,調查局指控金管會在2017年就表態im.B並未違反銀行法,金管會兩度發出新聞稿澄清。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 記者邱德祥/攝影
上周有媒體報導,調查局指控金管會在2017年就表態im.B並未違反銀行法,金管會兩度發出新聞稿澄清。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 記者邱德祥/攝影

本文共194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孫靖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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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詐騙案延燒政壇,im.B負責人曾國緯(本名曾耀鋒)曾跟哪些政治人物、政府高層吃飯、合影,近來不斷被掀出。就在政治人物競相捲入之際,上周也傳出,調查局早在2017年就接獲檢舉立案調查,卻因金管會一紙「未違反銀行法」公文卡關,使得曾國緯繼續招搖撞騙,連調查官也受害投資上千萬元。

一位卸任的政府高層觀察,im.B事件掀起政治風暴,不止在野黨批執政黨,行政機關似乎也開始出現政治動作,為了能在明年總統大選前能安全下莊,隱約看到有人開始刻意帶風向,試圖將風暴焦點移轉到金管會。

調查局對金管會潑髒水?風向來得很蹊蹺

近來im.B的主情節已演變至主嫌背後的政商網絡圖愈來愈明朗,「偶然」出現「調查局潑金管會髒水」的「網內互打」,確實有些不尋常。據了解,在im.B事件爆發後,調查局內部已多次清查有沒有調查官與家屬涉入投資,而目前調查局配合檢方,也是以im.B主嫌違反銀行法方向偵辦。

一位熟悉調查局內部運作的人士說,「如果當年金管會真的有告知未違反《銀行法》,那麼這個檢舉案應該很快就會簽結,不會如媒體報導,拖了五年多,等到2022年10月才函送桃園地檢署,這有點說不過去!」

對此,金管會也特別在7日及10日兩度發新聞稿澄清指出,此訊息與事實不符。

金管會調出當時公文說,2017年3月函復檢調單位的函文,並未表示沒有違反銀行法,且已敘明: 「違法吸金行為所涉法規甚多,…因違反該等法令之違法吸金之行為皆屬刑事犯罪並涉及個案事實調查,宜由司法檢調機關依事實調查結果加以認定」。

金管會並指出,2018年9月間金管會也接獲民眾檢舉im.B疑似違法吸金案件,隨即檢具相關資料移請法務部調查局參處。至於訊息指稱「金管會疏忽主嫌的犯罪前科及通緝犯身分」,金管會更強調,金管會依法並無權限查詢曾國緯和徐少東的犯罪前科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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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日前在臉書上,上傳一部疑似從受害者群組流出的影片,影片中似為im.B的老師,恐嚇被害人使心生恐懼不敢報警,更嗆「連調查局的人投了1300萬,都不敢聲張」,她質疑後面到底有什麼靠山? 圖/取自王鴻薇臉書

回歸本質:掃雷與確保投資人權益

事實上,在im.B事件掀起的種種政治紛擾下,政府仍不應忘掉問題的本質,也就是該如何解決P2P問題,既確保投資人權益,也協助金融科技產業正向發展。而在im.B事件下,政府除了成立公會組織,促使業者自律外,長遠之計仍宜立專法,而在立法前,也應思考公權力如何透過相關法律架構適度介入保障投資人。

台大法學院副教授楊岳平說,解決P2P問題,最理想的根本之道,是要針對貸款相關行業立專法、低度管理,而立法之路漫長,因此在立法前,還是可以思考有何公權力可以介入的空間,這樣P2P業者的自律規範才能更有效果。

im.B案主嫌曾國緯(中),目前已遭收押。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im.B案主嫌曾國緯(中),目前已遭收押。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看問題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可適用P2P嗎?

可以思考的方向,包括第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否有解釋空間,可以將P2P業者納入適用對象,透過金融消費評議機制,保障投資人權益。

楊岳平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保險業....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外籍移工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評議機制,就是引用這項條文,由金管會公告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對象。

因此,也許可以思考看看P2P平台是否也有解釋空間,如果可行,業者要履行忠實義務、產品資訊須充分說明、不能有不實誇張廣告等,透過金融消費評議機制,至少可以做到對投資人的基本保障。

看問題2、P2P業者處理金流,能否適用第三方支付定型化契約?

楊岳平提到,P2P業者如果自行處理金流,基本上就有做屬於做代收代付的第三方支付業務,楊岳平說,這部分也可以透過第三方支付的定型化契約,來保障投資人,有糾紛時可以循消費者保護法機制處理。

看問題3、沙盒機制能否派上用場?

有P2P業者上周在金管會召開的座談會上建議,大部分國家對P2P都有法規規範,或有認證發照機制,國內在沒有專法規範下,可以考慮比照瑞士作法,讓P2P業者進入沙盒運行一年後,再發給證照,以杜絕不肖業者。

楊岳平說,沙盒也許是可以思考的力式之一,不過,要提醒的是,金融監理沙盒機制,主要是處理一些不屬現行金融法令准許範圍的創新業務或商業模式,讓這些創新業務或商業模式先進入沙盒實驗。

一旦實驗成功,出了沙盒,要能真正在市場上經營這些業務,還必須先修改現行金融法令後才能正式營運。

換言之,對P2P業者來說,如果平台的運作模式,是只做單純的放款業務,不是銀行法禁止的項目,既是法令未禁止的業務,就缺乏誘因進入沙盒、去突破法令障礙,可能也不屬金融監理沙盒機制適用範圍。

但是,如果P2P平台的運作模式,可能觸及現行金融法令,例如涉及證券化、吸收存款等疑慮者,或許就可以思考透過沙盒機制,實驗成功後,也可以促使金管會修改相關法令,讓這些創新業務可以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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