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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案爭同風場 環保署:經濟部需思考審查機制問題

本文共800字

中央社 記者張雄風台北12日電

環保署今天審查中彰外海「大中部離岸風電」環評案,最後因分階段開發說明不清,環委要求補充修正後再審,由於本場址已有9案競爭,環保署特別請經濟部慎重思考審查機制問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召開「大中部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開發單位表示,本計畫風場區域位於台中市及彰化縣外海,風場範圍約323平方公里,水深介於40至70公尺,離岸最近距離約35.7公里;風機規劃採單機發電量14至22百萬瓦(MW),設置機組數量上限為128部,總裝置容量不超過1800MW。

根據環保署統計,此風場範圍已有9個案子同時競爭、送環保署審查,包含哥本哈根建設基金(CIP)的渢妙;北陸能源的北能、加能;沃旭能源的沃能一號、二號;德國萊茵能源的彰風、海安、萊中;最後則是本案西班牙伊比德羅拉能源的大中部離岸風電計畫。

經濟部表示,離岸風電第3階段第1批業者預計6月底簽約,依契約會要求開發單位告知風機配置,也會公開在網路上,後續的業者就要退避;現階段因為還沒簽約,因此同樣的區塊還是有業者申請遞案。

環保署指出,此風場的區域有這麼多廠商投入,依規定每案皆需審查,有行政效率問題,這個機制問題經濟部應再考慮。

針對本案,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會中提出,目前開發單位仍未說明若未來風場開發、設置後,漁民是否能在風場內捕魚,應善盡與當地漁民溝通之責。

環保署補充,許多案子都會遇到漁民是否能進入風場捕魚的問題,能源局、漁業署應協調處理,籲請主管機關將風場和漁業之間的關係講清楚。

對此,開發單位強調,身為開發商「海不是我們的」,完全沒有任何權力禁止漁船進入風場;承諾會與漁船、其他海洋使用者溝通,設立安全範圍。

由於開發單位提出分期、分階段開發,因此環評委員要求加強說明各階段的風機規劃。另外如鳥類廊道、鯨豚觀察、環境監測等項目,環委也要求本案比照通案的標準處理。最後建議本案補充修正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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