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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無照執行護理業務最重處3年徒刑

本文共372字

中央社 記者郭建伸台北30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明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護理人員法明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陳靜敏日前提出修正草案,表示參考醫師法、心理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助產人員法等,對於不具資格者執業處罰規定,多以刑罰處罰,因此提出護理人員法修正草案,將未取得護理人員執業者的處罰改為刑罰。

立法院會今天將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院會議程,並且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雇用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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