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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法三讀 應邀學生列席校務會議鼓勵教學走出戶外

本文共1325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29日電

國民教育法睽違6年大修,於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賦予國中小學生應列席校務會議、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督導由中央主導、黑心校規納管、強化學生權益救濟制度保障等,以因應當前教育現場。

此次修法,可謂系統性的翻修,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版本,條文從原先22條,增至61條,也一改以往不分章節,依當前國民教育涵蓋的面向,共分10個章節。

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4月17、19日兩次委員會審查,後經委員會黨團協商,於今天完成二讀、三讀程序。

對於中小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正常化教學,但督導機制卻由地方政府主責,導致部分縣市未能落實,且黑心校規爭議頻傳,公私校不一致。三讀條文規定,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協助實驗教育發展,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同時,為避免補習班假實驗教育之名,行補習之實,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有關校務會議部分,除明定校務會議議決事項,及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校務會議的運作原則,三讀條文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含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1/3。

相較於現行條文對於校長遴選及聘任規定不足,三讀條文明定,校長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參與,其比例各不得少於1/5,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針對不適任校長,三讀條文規定,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意回任教師者,三讀條文規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得回任。

至於教改團體建議廢除中小學校長、主任的儲訓制度,審查會已決議維持原制度。

為鼓勵教學走出戶外,行政院版原本將「戶外教育」入法,後來在審查會時刪除,日前又在委員會黨團協商敗部復活,三讀條文明定,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此次修法在學生權益保障,也著墨不少。三讀條文明定,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而在救濟制度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提出再申訴。申訴及再申訴之提起,均分別以知悉及收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40日內以書面為之。

此外,針對私立國中小聯招爭議,先前在審查會已通過附帶決議,由教育部研議修正私立學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規範私校不得以測驗、口試、審查成績或其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招生。該項附帶決議,也於今天法案三讀時一併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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