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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三讀 增訂法規範溯及失效判決效力規定

本文共867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26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時的判決效力規定,即所有適用該違憲法規範作成的確定判決,都可請求救濟,實現實質正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國111年12月28日,併案審查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部分條文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程序訴訟化、審理結果裁判化,不過因應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現行條文部分規定有優化調整的必要。

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溯及失效時的判決效力規定,至於宣告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的情形,與舊制相同,僅人民聲請憲法審查的原因案件,才能請求救濟,其他已確定的案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以求法安定性。

又憲法法庭本得視個案情形,選擇宣告違憲的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以調和實質正義與法的安定性;關於違憲法規範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部分,則另由個別領域法規範予以處理,或另由憲法法庭於主文內為必要諭知。

立法院長游錫堃5月24日主持黨團協商,研商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保留1條條文。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處理,保留條文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的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的法規範作成的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三讀條文也規定,判決前以溯及失效的法規範為基礎作成的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另外,這次修法重點之一,是要讓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聲請要件,更加明確化。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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