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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回復基金會通過第4批申請案 賠償金額逾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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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台北19日電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今天通過第4批共140件權利回復申請案,以被害者家屬提出申請案件占多數,單件最高核發賠償金額新台幣1200萬元,總計賠償金額約4億4746萬元。

權利回復基金會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國家不法行為對人民的傷害,並不僅止於被害者本身,如這次通過的案件中,有一名受難者遭指控來台前在中國大陸時期曾經參加共產黨相關組織,來台後雖未有謀反行動,但未自首,因此認定仍然是參與共產黨組織判處死刑,家屬頓失經濟支柱,妻子被迫改嫁,子女由他人收養。

權利回復基金會說,另有一案被害者原先在金門任教,作育英才無數,卻遭指控於師範學校求學期間參加共產黨外圍組織的讀書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出獄後鬱鬱寡歡,不久便撒手人寰。

權利回復基金會表示,這名被害者過世後,家人在鄰里親友間視之為毒蛇猛獸,避之唯恐不及,深怕遭受牽連,背負著「匪諜家屬」的印記在求學或求職時倍受影響。這次審查中決議發給賠償金,希望讓被害者家屬們能及時得到對國家不法行為的平復與賠償。

權利回復基金會說,這次通過的案件,仍有部分為被害者本人申請案,國家的不法行為,使這些前輩在人身自由上受到嚴重侵害。

權利回復基金會指出,這次申請案中有一名受難者前輩被指控曾與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嘉義支部成員往來,但兩人其實僅曾在同一工作單位任職,即遭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這次審查中決議發給賠償金,冀望讓受難者前輩們能及時得到對國家不法行為的平復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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