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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將防疫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在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仍可申請防疫補償。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指出,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在去年10月起陸續取消,其防疫補償請求權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
為使相關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此次「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增訂第74條之1,將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在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仍可申請防疫補償。
依據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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