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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業可組幾個工會? 憲法法庭19日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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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第四分會32名會員發起籌組修護工廠企業工會,桃園縣(改制前)、市政府前後核准,但華航企業工會都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訴願,勞動部兩度撤銷原處分。廠企工會不服,提行政訴訟接連碰壁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言詞辯論後,憲法法庭今公告5月19日下午2點宣判。

廠企工會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

廠企工會主張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的自由,第153條第1項又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從事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基本勞權,且兩公約也有類似的規範。

廠企工會認為工會法工會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侵害了憲法、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保障結社自由的規定。

憲法法庭以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案為主案,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案併案審理。

勞動部認為兩案的聲請人在案件判決確定後,兩「工會」已無法定地位,當事人不適格。勞動部表示,憲法雖規定人民有結社的自由,但基於維持社會秩序考量,仍有以法律就制度面設有適當管制的必要,為避免同一企業工會組織「碎裂化」,反而分化團結、勞勞相爭,因此各企業工會以組織1個為限。

勞動部指出,勞工有加入工會的權利,並得循工會內部民主程序參與工會活動,取得與雇主協商、爭議機會的情況下,並未違反憲法結社自由規定,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5月19日將就「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宣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5月19日將就「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宣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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