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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以同事由連續請病假 前30天皆不計入例假日

本文共759字

中央社 記者曾以寧台北5日電

勞動部今天提醒,勞工同事由連續請30天以上非住院的普通傷病假,是用「工作日」計算,即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都不算入病假天數,第31個工作日開始的病假天數計算,就不再跳過例假日。

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指出,勞工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期間,如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並計於請假期內;若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勞工連續2次以上請假的期間,於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個工作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民眾提問指出,有勞工每週提出一次病假申請,總休假期間超過30個工作天,但都是以相同診斷證明為依據,詢問休假日期該怎麼計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說明,雖然一般普通傷病假每年只有30天額度,但若遇有住院情況,則為2年內病假合計不得超過1年;此外若是癌症和安胎休養,即使沒有實際住院,也會視同住院假情況。

黃維琛說,請假規則中,原就有相關規定,但有民眾及地方政府提出疑問,因此再次說明,若須休長時間普通傷病假,前30天遇例假、休息日等都跳過不計,僅計算工作日;但若同一事由需要請超過30天,第31個工作日起,就不再跳過例休假日,請假期天數直接以日曆日計算。

黃維琛舉例,若有每週一到週五上班的勞工,因癌症需休養2個月,每週提出當週5天的請假需求,但都是同一份醫師診斷證明,前30個工作天遇例假、休息日會跳過計算,又剛好遇到週六、週日共8天,因此前38個日曆日都算在請假期內;但第31個工作日起,則直接算計算30個日曆日為請假期間。

黃維琛說明,若期間勞工病情有變化,醫師開出不同診斷證明,要求勞工再繼續休養,則依新的診斷證明,可重新起算30個工作日請假期。

病假期間給薪部分,黃維琛說,勞工在當年度所請的前30日的普通傷病假,依法工資折半發給;但第31天起則為無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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