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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投票所外拍攝他人進出最高可處1年徒刑

本文共426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08條修正草案,增訂無故在投票所外,拍攝、紀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制止仍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1萬5000元罰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林右昌、營建署長吳欣修、警政署長黃明昭等人列席,處理內政部主管預算解凍案,以及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修正草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提案,當前台灣民主選舉制度已漸臻成熟,但部分投票選區仍存有在投票所外部分人士,無故以錄攝影器材欲影響人民自由投票意志的情事,因此提案修法,增列不得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

經協商後,初審通過條文中新增,無故在投票所外,拍攝、紀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或警察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內政委員會召委莊瑞雄表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08條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後,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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