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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明確海巡用砲需經海巡署長認定

本文共672字

中央社 記者王承中台北2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明確用砲的認定權責長官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長,如遇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用砲時機。

為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使海上執法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效益,行政院會3月30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明確化海巡人員執勤時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以及修正用砲的認定權責長官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長。

三讀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或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將危及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另外,為明確海巡機關人員用砲的認定權責,三讀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如果遭受武力危害、脅迫,或航行海域內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涉嫌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海委會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三讀條文還增訂,如果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用砲時機及即時應對處理。

次外,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三讀條文也增訂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由海委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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