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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經濟部轄管6法案 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

本文共903字

中央社 記者范正祥台北1日電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包括電業法在內6項經濟部轄管的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增訂破壞關鍵設施可關7年、危害國安加重;草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日前將涉及8個部會的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於4月27日排審3項法案,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的部分條文修正,對於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以致核心資通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排審6項經濟部轄管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法。

其中包括增訂電業法第71條之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100萬瓩以上水力發電廠、120萬瓩以上火力發電廠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危害國安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6項草案的修法架構和刑罰,和日前財政委員會審查銀行法等3項法案類同,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至於修法歧見部分,例如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人主張併科罰金調高至600萬元以下,將留待黨團協商時併案處理,相關法案先送出委員會。

經濟部長王美花今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報告時指出,這次修法將重要電業、油氣輸儲、水利及工業專用港等設施、設備,分別以其各自主管法規,針對不法侵害的行為,區分實體與虛擬侵害類型,並課予較刑法為重的刑責;另基於不同犯罪態樣及危害程度為層級化處理,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周延法益的保護。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完竣6項法案,對於以竊取、毀壞或其他危害重要設施、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以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而攻擊重要關鍵基礎設施者,加重刑責,並參考相關法規立法結構,採取行為加重要件,區分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加重處罰,同時為周密法益保護,引入未遂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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