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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料報廢 可列報損失

本文共3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當商品或原物料、半成品因過期、變質等因素而報廢,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可列報損失,不過記得在期限內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確認報廢事實,或由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並取得證明文件,才可認定為損失。

高雄國稅局指出,若商品或原物料、半成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滯銷等,導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為報廢損失。

此外也可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國稅局表示,商品或原物料、半成品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應有加註日期的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可供查證。

另外國稅局說明,如果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從商品報廢損失中減除,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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