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除權息交易日之後死亡 獲配股利應申報遺產稅

本文共322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親人去世後獲配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是否應列入遺產申報,關鍵在於除權息交易日,若在死亡日前,應申報遺產稅;若在死亡日後,則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的某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該股票第3季的除息交易日為2023年9月14日、第4季除息交易日為2023年12月14日,公司分別在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

甲君死亡時,公司股票第3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權利,因此10月12日獲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而公司在2023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2024年1月11日配發的現金股利,就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房屋稅5月開徵 六都桃園增2.48萬件最多
下一篇
盈虧互抵 按股權比率計算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