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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分訴願 留意期限

本文共36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若復查決定後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稅務機關提醒,此時若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得暫緩移送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依法申請復查」或「依法提起訴願」指的是納稅義務人在救濟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若已逾法定救濟期限始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則應納稅額無法適用暫緩移送執行。

稅務局舉例說明,A公司對稽徵機關核定契稅稅額不服,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復查期間該未繳納稅捐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復查決定後,該公司仍不服,但在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超過30日才提起訴願,已逾救濟期限,即便該公司已繳納稅額三分之一,因非屬依法提起訴願,尚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剩餘三分之二契稅未繳,仍將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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