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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注意 查定營業稅案件繳納延至春節後

本文共566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17日電

配合農曆春節假期,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表示,民國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113年1月按月開徵的查定課徵的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今年2月15日至26日,估計約27萬家營業人(多數為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稅收約新台幣9億元。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依法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113年1月按月開徵的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應於今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營業人,繳納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10日止。

不過,考量2月8日至14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陳慧綺指出,為維護營業人權益,因此改訂繳納期間為2月15日至24日,不過,又因24日是星期六,所以順延以26日為繳納期間末日。

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陳慧綺表示,財政部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

陳慧綺提醒,營業人超過2月26日繳納稅款者,就屬逾期繳納案件,將自3月1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呼籲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在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陳慧綺進一步指出,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的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間末日、即2月26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同時,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務必小心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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