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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地供公共通行 有條件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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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法定保留空地 無償提供不特定大眾使用 可免課徵地價稅

私地供公共通行,有條件免稅。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私地供公共通行,有條件免稅。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本文共7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私有地若作為供公共通行的巷道,只要不是法定保留空地,又是無償提供給不特定大眾使用,經申請後,在提供使用期間內,該公眾通行區免徵地價稅。

但是新竹縣李小姐抗議了,她在竹北市有一面積約124.3坪的土地,這塊地連接房屋與建築線,現況為供公共通行的巷道。拿建照比對,這是「法定空地」,於是稅務局2020年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

李小姐不滿,打行政訴訟,強調該地在過去40年,自由供不特定人使用,且戶政也整編為「巷道」,一旁鄰居房屋也依此巷編定門牌,公所也有多年設路燈、鋪柏油的養護事實,自己設籍20年在此以上,從未設路障或阻止他人通行,這是「既成道路」吧?怎麼來課地價稅呢。

既成道路減免地價稅有關規定
既成道路減免地價稅有關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強調,李小姐這塊地在當初周圍房屋申請建照時,已一併計入建築基地範圍,這塊地已不只是土地,同時也屬於建照中建築基地的「私設通路」。因此,這塊土地是《建築法》第11條所稱的「法定空地」。

「法定空地」就必須綁定建築物討論了,因為請領建照的必備條件其一就是法定空地,若沒留法定空地,根本不能蓋房。即使取得使照入住後,法定空地同時讓公眾通行,使用效益仍歸建築基地。法院因此認為,李小姐這塊「私設道路」,仍是私有建物的必備要件,屬於私益,地價稅還是得繳。

地政士提醒,常見地主主張私有地為「既成道路」拚免地價稅,有以下幾點必備要件:首先,不能是建築基地含括的法定空地,也必須要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再者,必須有建物或土地進出只有這條路能走,並非僅是省時便利的捷徑;此外,地主不可出言或設路障阻礙大眾通行;最後,必須維持個十年起跳,舉證較為有利。

地政士補充,有另一種情況,同一塊地角色會轉變。假設原是建築基地中的法定空地,但拿到使照後,又被縣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這時就能褪除「法定空地」角色,如果又無償供大眾通行,地主就可申請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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