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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申報資料核定的印花稅案 可上網查詢

本文共3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將於每單月之月底前辦理公告,該局也會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該局所屬8分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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