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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契才是標的 不動產移轉課印花稅要注意

本文共3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買賣雙方於進行不動產移轉時,常先行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訂定契據(俗稱公契),這兩份契約應以哪一份為繳納印花稅之依據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又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所謂的公契才需要依法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契於辦理物權登記時,應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另私契非登記之契據,無須貼花。但是,買賣契約如採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付款時,受款人於「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則該買賣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就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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