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大陸公司法修正 股東留意

本文共3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昨(16)日表示,中國大陸《公司法》最新修法草案恢復股東應限期繳足資本,否則其他股東、董事會恐都會有連帶責任,提醒公司應盤點在大陸未到位資金。

徐曉婷表示,原本2014年3月修正的大陸公司法,大幅放寬公司資金到位期限規定,可由股東在章程自行約定,但不少公司將股東認繳期限訂定過長,引發部分亂象,因此今年8月最新公司法草案明訂全體股東認繳出資額,由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五年內到位。

未來除了資金未到位、造成損失的股東應承擔賠償責任,徐曉婷提醒,其他股東、董事會也可能會有部分責任。

徐曉婷表示,在大陸公司法草案正式施行前,公司應盤點是否仍有股東尚未繳足認繳之資本,可選擇盡速將未繳足資本完成注資。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留意報稅四大NG 點光明燈、安太歲等不能列舉扣除
下一篇
盈虧互抵 按股權比率計算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