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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囤房稅建商寬限期 從嚴訂定

房市示意圖。 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 朱曼寧/攝影

本文共666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推動囤房稅2.0,給予建商合理銷售期兩年,建商興建房屋持有兩年內,稅率為2%至3.6%。財政部指出,參考現行已實施囤房稅縣市,除台北市寬限期1.5年外,其餘大多訂為三年,財政部採從嚴訂定為兩年,目前也正在初步討論寬限期兩年內的差別稅率參考基準,但細節尚未定案。

財政部指出,囤房稅2.0方案針對非自住住家稅率調高為2%至4.8%,而考量建商興建房屋可增加房市供給,滿足住屋需求,因此給予兩年寬限期,建商興建房屋持有兩年內,稅率為2%至3.6%,雖然上限稅率較低,但最低稅率仍從原本的1.5%調升到2%

財政部表示,由於購屋款項高且需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生活機能、上班或就學通勤時間等,民眾多需一段時間才能決定,應給予建商出售的合理緩衝期。

因此財政部參考各縣市現行規定,以更嚴格的標準訂定合理銷售期間為兩年,希望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興建完成房屋兩年內若仍無法出售,可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增加房屋供給。

財政部也正討論囤房稅2.0參考基準,當中就包含建商寬限期兩年內、適用稅率2%至3.6%,如何依據持有年限來訂定稅率,例如一年內2%等區間,尚在討論中,且仍需待立法院通過囤房稅2.0後,才會討論定案。

此外地方政府、議會若想調整建商寬限期,只能以財政部參考基準為最低標準,只能更嚴、不能放寬,否則損失稅收,中央將不會補足。

觀察現已實施囤房稅1.0的十縣市,當中八縣市有設計建商寬限期機制,以台北市最為嚴格,寬限期1.5年內稅率為2%,其餘寬限期多訂在三年,例如桃園市三年內未出售者為2.4%;屏東縣則是兩年內未出售稅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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