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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交易按月開發票 兩要件

提要

1.無積欠營業稅及罰鍰 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可於月底彙總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62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其他營業人(B2B交易)若符合兩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官員表示,營業人若要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要符合一、無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及罰鍰,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兩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兩項條件。

舉例說明,甲書籍買賣業者委託乙經銷商代銷書籍,分別在去年11月1日及11月10日出貨2萬元、3萬元書籍,應在當天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經銷商;之後又在11月22日、11月25日及11月28日分別發生折讓1,000元、2,000元及3,000元,乙經銷商應於11月22日、11月25日及11月28日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給甲。

但如果甲買賣業者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並經申請核准可在月底彙總開立統一發票,11月份的銷貨可在11月底彙總開立5萬元統一發票給乙經銷商,其三筆折讓也可由乙經銷商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6,000元給甲買賣業者。

官員表示,營業人若想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線上申請。

但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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