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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代言3/醫師:雖有合法判例,仍應遵守倫理、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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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李青縈、林琮恩/台北即時報導

憲法法庭認為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憲,但衛福部仍以醫療法八十五至八十七條管制醫療廣告,中華法學研究院醫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周迺寬表示,醫師代言涉及醫療倫理議題,「醫界必須謹慎、自律,代言也要慎選產品。」

周迺寬也是台大醫院心臟外科主治醫師,他認為,醫師因專業身分,對民眾有一定影響力,不少業者都想找醫師代言,連台大院長都曾遭人冒用身分於產品代言。但與藝人不同,醫師代言產品多與醫療有關,不論藥物或醫材,攸關人命。

周迺寬表示,憲法法庭雖打開大門,做出不得禁止醫師代言的判例,但在倫理層面,醫界仍須把關;藥物、產品代言的倫理評估應與時俱進,隨社會及科技做出改變,以確保人身安全、增加健康餘命。

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陳怡龍說,因醫療廣告違規開罰案件,數量不多,大概一年一、兩例,但這些開罰案件多是涉及不得廣告事項,例如減收掛號費等優惠促銷,這些就算不是醫師發布,由醫療機構發布,也屬違規行為。

「業界第一」、「全台首創」、「回春」等都是常見違法字樣,新北市衛生局專委楊時豪表示,這些用語常見於 醫美診所、皮膚科等,都是違法字詞;優惠、打折、促銷等屬於不當招攬,也是違法,依法可開罰五萬至廿五萬元。

專家表示,醫師代言涉及醫療倫理議題,醫界必須謹慎、自律。本報資料照片
專家表示,醫師代言涉及醫療倫理議題,醫界必須謹慎、自律。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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