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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代言1/憲法法庭鬆綁 醫療法與醫院內規未鬆手

本文共1091字

聯合報 記者李青縈、林琮恩/台北即時報導

憲法法庭去年判決醫療法第八十四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憲,那醫療人員可自行刊登廣告或代言嗎?經過主管機關衛福部與地方衛生局討論,醫療廣告仍受現行醫療法規範,若有執行困難,才會進一步討論是否修法。對於醫師廣告或代言,目前各醫療院所大多謹慎面對,深怕踩了紅線。

「你們有口條好的醫師可錄製影音談某產品嗎?」一位醫院公關主管經常接到這樣的詢問,但他的回答一律是:「我們醫院不允許醫師為商品代言」。去年憲法法庭判決雖公布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違法,許多醫師也認為代言商品等枷鎖已鬆綁,紛紛向醫院反映,但除了衛福部仍以醫療法規範,公立和部分私立醫院的規定依然嚴格。

去年十一月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公布後,衛福部與地方衛生局經過一個多月的討論,訂出後續執行規則。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醫療法第八十五至八十七條仍規定醫療廣告可刊載與禁止刊載內容,會先以現行醫療法管理醫療廣告。憲法法庭宣布違憲之前處分但尚未執行者,不會執行;已處分者不溯及既往,也不會撤銷。

面對有醫師反映希望代言產品規定鬆綁,新光醫院副院長洪子仁表示,新光醫院規定醫事人員不得在外兼職,但醫師代言可向院方報備,上呈至院長層級;長庚醫院也表示,醫師若要代言產品,需向院區主管申請。至於公立醫院,由於一直有不得兼職的規定,台大醫院副院長黃國晉說,目前台大並未有醫師從事代言行為。

洪子仁表示,醫師頂著專業光環傳遞衛教資訊,應該善用國家認定的專業背景,必須審慎,且醫師若代言產品,同儕都在看,有同儕制約效果,長庚醫院則表示,院方設限原因是為保護醫療人員,考量醫師養成不易,若因代言產品陷入負面風波,相當可惜,且醫療人員的本業應是服務臨床病人。

不過,對於醫師在外說明衛教資訊,不論公私醫院皆不受限制。振興醫院院長魏崢表示,針對醫療相關等知識性節目鼓勵,但若是接洽商業廣告等就不太適當,醫院多採柔性勸導。馬偕醫院表示,醫師為產品代言修須謹慎,但醫院對提供民眾正確衛教資訊有其社會責任。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理事長、中山醫院院長朱益宏表示,地區醫院醫師較少,每位醫師都被院方視為至寶,對於醫師在臉書的言論管理,不如醫學中心嚴格,但若以醫院名義代言產品,仍會加以檢視。中山醫院並未設有醫師代言的報備機制,但事後若發現不恰當的行為,院方仍會過問。

醫療法八十四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被認定違憲,但醫療法八十五至八十七條仍對醫療廣告仍有嚴格規定,例如不得假借他人名義、公開祖傳秘方、摘錄醫學刊物、藉採訪或報導等方式宣傳;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但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發表、病人衛生教育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被認定違憲,但對於醫師廣告或代言,目前...
醫療法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被認定違憲,但對於醫師廣告或代言,目前各醫療院所大多謹慎面對,深怕踩了紅線。記者林澔一/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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