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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揪販毒反遭記過 教長:應遵循保護學生的程序

本文共708字

中央社 記者陳至中台北20日電

一名高中翁姓教官報警抓販毒,卻被教育部記過2次,教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天表示,教官應遵循保護孩子的程序,而非以類似釣魚手法,陷學生於危險之中。

民國108年11月間,一名翁姓教官接獲2名學生通報,表示另名學生當天將販賣毒品;翁姓教官報警後,請通報的2名學生到現場等候,後來涉嫌販毒的學生被法院裁定羈押。

涉毒學生家長向桃園市政府陳情,指翁男處置欠當,最終教育部以翁姓教官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核定懲處記過2次。翁姓教官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記過2次),但教育部又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近日認為有可議之處,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上述事件引發社會熱議,擔心造成校園防制毒品的寒蟬效應(指法律或行動讓公眾感受壓力,從而使得合法的講話被實際上禁止)。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天主持部務會報,會前接受媒體聯訪解釋,依照規定,學校人員一旦知道校內學生涉及毒品,應通報校外會,透過「密件」方式通知檢警。

潘文忠表示,上述程序才是能善盡保護孩子,又能協助檢警的作法。翁姓教官未依照規定,反而讓學生到校外毒品交易地點等候,嚴重違反「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且他用類似釣魚的方式,把孩子放在危險的情境當中。從縣市政府到教育部國教署的調查,都認為翁姓教官的作法違反教育理念,且沒有保護孩子安全和個人祕密。

潘文忠強調,教育部堅持「校園毒品零容忍」,上述程序透過學務人員研習活動和各項宣導,早已廣為周知(指廣泛宣導讓各界都知道),翁姓教官本身就是學校毒品防制的承辦人,應很清楚相關規範。他並澄清,翁姓教官並非因「報警」被記過,而是違反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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