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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師大學生會索討會費勝訴 當事人擬提憲法訴訟

台師大表示,法院判決被告當事人需補繳會費,僅具個案效力,並未擴及其他學生。 聯合報系資料庫
台師大表示,法院判決被告當事人需補繳會費,僅具個案效力,並未擴及其他學生。 聯合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670字

中央社 記者陳至中台北20日電

台師大學生會不滿博士班學生吳律德不繳會費,提告討錢勝訴。吳律德今天表示,不在乎敗訴要補繳700元,但遺憾法院始終未能釐清學生會的法律定位問題,他後續擬提憲法訴訟。

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不滿博士班學生吳律德不繳學生會費,提告討錢。一審判吳律德須給付700元給學生會。吳姓學生提起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由台師大學生會勝訴。

吳律德接受中央社電訪表示,他也曾在學生自治組織待過一陣子,這項判決對他而言,並不在乎700元的損失,「會費不是重點」,他更關注的是,為什麼學生被強迫成為學生會的會員。

吳律德指出,「大學法」33條明訂學生為學生會的「當然會員」,不論有沒有繳會費,「這是很奇怪的事」。他舉例,若台師大有1萬6,000名學生,學生會就有1萬6,000名會員,但有繳會費的可能只有20%,參與投票的更只有5%。對學生會來說,就是要拿20%的錢,去服務100%的人,「這才是學生會辛苦的根源」。

吳律德表示,後續他會提出憲法訴訟,因為一、二審法官都未能釐清學生會的法律定位問題。

吳律德以工會為例,以前是強制加入,工會法修訂後改成自由加入,但有「禁止搭便車」條款。而學生會究竟要不要把所有學生都當成「當然會員」,可能有好有壞,他也還在思考,但政府和學校應該要負起教育責任去改善這個問題,而不是把學生會當成一般的學生社團。

依照「大學法」第33條,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目前國內多數大學,都沒有強制學生繳交學生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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