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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創處長毀滅式自爆婚外情 律師分析恐已涉犯多罪

本文共670字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面板大廠群創公司許姓處長疑在臉書自爆婚外情,劈腿對象包括廠商、客戶,還公開女方聯絡資訊、性交癖好等,並稱利用職務之便,知道供應商為打探消息,用身體交換資訊等;律師分析,若是本人所為可能已違反個資法、誹謗,萬一觸及公司營業核心,還可能涉及背信、營業秘密重罪。

律師林柏宏表示,關於報導中群創處長的發文,首先仍需釐清是否為其本人所寫,或是遭他人冒用名義,若是在本人所為的前提下,因其公開的臉書發文,當中又提及3名當事人姓名、電話等,足以特訂人身分,就可能違反個資法第41條。

林柏宏說,該文中還提到性交過程等私德問題,如果不實在陳述,也可能造成對方名譽毀損,而可能涉嫌誹謗罪。

林柏宏也分析,根據內文若該名處長利用公司職權之便,和廠商間發生關係,有利用職權獲取對價關係等,期間萬一有洩漏底價而損及公司利益,還會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且洩漏公司內部機密,則還有營業秘密罪嫌範疇。

林也說,由於群創是上市公司,另有特別背信罪規定,證交法第171條1項3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林富貴也說,貼文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名字公布,且敘述發生關係等與公益無關,又揭露婚外情等私德不佳,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嫌,但該罪屬於告訴乃論。

林富貴認為,該名處長是否洩漏營業秘密、涉及背信等,必須視群創公司內部原本有無將其洩漏內容列為機密、明定哪些事項非公開等,就如一般上市櫃大廠都會和員工簽保密條款。

群創。圖/報系資料照
群創。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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