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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師竊大立光營業秘密帶槍投靠先進光 二審均獲緩刑

本文共1115字

聯合報 記者柯毓庭/新北即時報導

原任職於大立光的工程師鄒姓、謝姓、翁姓、朱姓等四名工程師,竊取前東家營業秘密帶槍投靠先進光,而時任先進光羅姓副總經理,默許四人參考、抄襲大立光營業秘密,更持仿冒圖形向大陸與台灣申請專利,被大立光發現報警。案件纏訟多年,民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重判先進光賠償15.22億餘元,兩造在前年3月5日宣布和解;刑事部分,智財法院上月31日改判4名員工與羅姓前副總各6月徒刑,緩刑2年,並各須向公庫支付18萬元,先進光則科罰金60萬元。

另外還有一名時任職於大立光的徐姓工程師,因接手謝姓工程師工作未等技術人員解密就私自拍攝營業機密詢問謝姓工程師,觸犯洩密罪,因搜索行動被發現,二審處4月徒刑、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

判決指出,羅姓前副總透過下屬得知鄒姓、謝姓、翁姓工程師想從大立光離職,陸續面試後,3人跳槽先進光,並邀請朱姓工程師一同跳槽。4人與羅姓前副總明知大立光自動化生產技術為工商秘密,卻仍將大立光的圖檔電磁紀錄帶到先進光,並參考、抄襲後做出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兩項技術,更持抄襲技術申請專利,被大立光發現後報警處理。

鄒姓等4名工程師雖坦承有帶資料到先進光參考,但否認大立光的自動化生產技術是工商秘密,亦否認有持抄襲圖形向大陸申請專利;羅姓前副總則稱不清楚4名工程師的犯行,亦不承認大立光享有著作財產權。

先進光則辯稱,鄒姓4名工程師任職大立光時未從事機台結構設計,並未接觸工程圖,沒有接觸圖形機會,羅姓前副總亦無侵權主觀故意。

但法院以鄒姓等工程師坦承「撰寫或維護程式至產線試機,皆會看到或更換過專利機器」、「在職期間會接觸到該專利」等,認定4人有接觸相關技術的機會,且先進光的圖形與大立光圖形近似,可以認定大立光著作權已受侵害。

法院認為,鄒姓等工程師竊取營業秘密並帶槍投靠先進光,又將抄襲技術以先進光公司名義申請專利,先進光代表人與羅姓前副總不可能不知道,因此需與鄒姓等工程師負連帶責任。

民事部分智財法院判決先進光與鄒姓等工程師、羅姓前副總須連帶賠償大立光15.22億餘元,二審維持原判決,兩造在前年3月5日宣布和解,由大立光以每股29.92元的代價認購先進光私募普通股,成為最大股東。

刑事部分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鄒姓等工程師與羅姓前副總各6月徒刑,可易科;先進光科罰60萬罰金;二審時由於兩造和解,上月31日智財法院改判4名員工與羅姓前副總各6月徒刑,緩刑2年,並各須向公庫支付18萬元,先進光則科罰金60萬元。

至於時任職於大立光的徐姓工程師,坦承不等技術人員解密,私自拍攝營業秘密圖給前手謝姓工程師,洩露大立光處理星歐隱形眼鏡的開發案,一審原依背信罪處5月徒刑,可易科,二審改處4月徒刑、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

大立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立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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