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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69巷行人穿越道,左轉時遇有行人穿越,被一名女警攔下開不停讓行人,收到1200罰單。陳男不服指控他等行人都過了才走,法官依女警證詞,機車距行人不足3組枕木紋,不符3公尺規定,駁回他的行政訴訟。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4月13日下午5時34分,騎型機車行近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69巷行人穿越道,左轉遇有行人穿越時,被汐止警分局員警目睹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開出罰單,監理單位裁處1200元。
陳男主張並沒有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他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等行人通過後見號誌轉為黃燈,一側行人已背對機車離去,另一側行人則停止穿越行人穿越道等待下次綠燈,他才騎車前行。
陳男說,不料通行到一半,遭一名女警以百米姿態跑來,當場舉發原告,並要求他在舉發單上簽名,他已禮讓行人,員警仍開單,太不公平,扣點也讓他留下汙點,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北市區監理所指出,機車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時,雙向行人確已行走於路口穿越道上,機車應暫停確保行人優先通過,但仍逕予通行,違規事實明確。
女警證稱,當時馬路兩旁人潮很多,依當時號誌,如陳男停等禮讓,仍可順利通過,他未與其他車輛一同停等,逕自穿越人行道,她確認車輛距離行人不及3組枕木紋(不足3公尺),當場攔停舉發原告。
法官採信女警證詞,認為她受有專業訓練,並無誣陷理由,並勘驗蒐證影片,發現兩側行人均通過行人穿越道,當時機車距正通過中的行人不足3公尺時,機車仍持續左轉,顯然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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