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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超商店員狂下單137萬金飾 送抵門市沒付錢全侵吞

本文共887字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許姓男子擔任全家超商店員上網狂買137萬元金飾,寄送至門市利用店員身分取貨沒付款而侵占,刑事被判3年2月,金飾范姓業者再提民事對許、全家求償;法院審酌,全家雖應付連帶賠償之責,但范女違規寄貴金屬要付一半責任,且起訴罹於時效,僅判許應給付范137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許男2019年、2020年擔任全家店員期間分別上網下單買了23個金飾、1支iPhone,並均填寫送到他上班的門市,利用自己擔任店員身分沒有付錢就拿走貨品,並打算轉賣掉後再補付取貨費,後因網路賣家遲未收到貨款報警才曝光。

刑事部分審理時,許均坦承不諱,並有網購下單紀錄、許男在職證明等可佐,法院以他正值青年卻不思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利用擔任超商店員期間侵占金飾,犯後也未和解賠償,依24個業務侵占罪、1個竊盜罪及1個偽造文書罪,共判他3年2月徒刑。

另經營金飾的范姓業者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許男向她網路商店訂購73件金飾,價值137萬100元,卻利用店員職務之便未付款就取走,對他全額求償。

范女也認為,她在拍賣平台已標示商品為金飾,全家超商的店到店系統仍使買家可利用此服務購買禁運商品,且存放客戶包裹櫃子沒監視器、未使員工盤點,導致賣家包裹無足夠保護,服務不符專業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也對全家提連帶賠償。

民事部分審理時,許男未到庭也沒提書狀聲明陳述;全家公司抗辯稱,許男訂購金飾想轉賣是他個人行為,非執行全家職務,且范女運送貨物是金飾,也違反「YAHOO奇摩輕鬆付全家取貨付款使用規範」規定。

法院認為,許男訂購金飾後,利用店員身分未付款就取走並侵占,是故意侵害賣家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院認定,許男若非全家店員,就沒機會作案,其確實因職務才能侵占,全家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另依據「Yahoo奇摩輕鬆付全家取貨付款使用規範」中,有明定「貴金屬」不得使用全家貨到付款運送,范女違反規定寄出本身要付一半責任,全家僅需負擔其68萬5050元損失。

但法院指出,最後一批金飾2020年3月18日送至超商,范女直至2021年9月3日才提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全家拒絕賠償有理由,僅判許男應給付范137萬100元。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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