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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監控 金融犯罪有效防逃

國寶集團前總裁朱國榮因涉及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項金融弊案,遭高等法院各判八年、16年徒刑與限制居住所,但在提起上訴之後,今年9月中旬潛逃出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寶集團前總裁朱國榮因涉及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項金融弊案,遭高等法院各判八年、16年徒刑與限制居住所,但在提起上訴之後,今年9月中旬潛逃出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1346字

經濟日報 社論

2019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建立完整防逃機制,避免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法務部長蔡清祥當時對媒體聲稱此次修法就像開啟防逃的電子天網,要犯想逃也逃不了。然而事隔四年,國寶集團前總裁朱國榮因涉及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項金融弊案,遭高等法院各判八年、16年徒刑與限制居住所,但在提起上訴之後,今年9月中旬潛逃出境。法院是在開庭時,朱國榮未現身,才發覺其已逃亡;此案宣告蔡部長口中的電子天網存在重大漏洞,要犯想逃還是逃得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執行面出現重大問題。

刑事訴訟法條正案所建立的防逃機制,主要著眼點是在保護被告人權與國家刑罰的有效執行,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在偵查、審理之被告羈押階段,被告可以聲請停止羈押,法官許可時,如認為有必要得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設備(例如:電子手腳環,就是蔡部長所說的電子天網)、限制住居所、交付護照旅行文件、不得處分特定財產。在判決有罪確定後,此次修法增訂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以及檢察官認為受刑人有逃亡之虞,得逕行拘提及限制住居。

針對偵查、審理階段,上述防逃機制,比較有效的是科技監控設備。而限制居住所(通常搭配每日向派出所報到),已屢屢被證明是沒有效果的,過去從警方發現被告未報到、到通報法院,皆有時間延誤,這段時間要犯早已逃逸。交付護照旅行文件,只是防止其從機場出境,但潛逃出境是不需要護照的。最後,限制處分特定財產並無法限制要犯財力,特別是金融要犯大都在國內外有財產。至於科技監控機制,去年初司法院、法務部共同委託高檢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研發新一代電子腳環、手環、監控手機及電子圍籬等高科技裝置及設備。

針對外界質疑朱國榮案,為何沒有使用科技監控設備?高等法院指出金融重大案件若未羈押,法院通常是以鉅額保金,例如:本案是5億台幣,加上限制居住所並定時向派出所報到。而本案被告尚非如同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或被害人造成即時性的危險,故實際鮮少以電子腳環方式監控。

高等法院對本案防逃機制的說明,5億的保金似乎在賭被告的財力,特別是被告二審被判八年、16年;同時,這些都是舊的措施,其防逃效果有限。至於,未採用科技監控的說法,高等法院強調的是防止再犯,而非著眼於防逃,亦使2019年之刑事訴訟法增訂防逃機制失去真正的意義。雖然近日另一金融重大被告樂陞前董事長許金龍在判決確定後(十年徒刑、2億保金),有如期入監服刑,但防逃機制的有效性,不能取決於被告的財力與潛逃能力。

金融重大案件的真正「完整」防逃機制,首先是法院不要再相信高額保金、限制居住所是有效的防逃措施。這些被告一般掌握優渥的資金,並且配置於國內外,在考量一、二十年的牢獄之苦,幾億元的保金有可能會被視為可接受的代價。法院不要忘了司法防逃機制是在保護國家法律尊嚴,但是我們經常看到重大金融犯罪被告潛逃出境,其不僅浪費數年的法律資源、對不起受害人,也讓人質疑法律存在的目的。

因此,我們建議法務部、司法院必須盡快建立有效的科技監控設備與配套措施,並落實執行。這些設備如同是考驗政府科技監控實力與被告如何「反科技監控」的能力。政府不僅要在科技監控設備不被破解、破壞,而且發現被告離開限制居住所時,能夠及時有效的逮捕,才能確保國法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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