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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修法 可以更精進

行政院7月初通過囤房稅2.0修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7月初通過囤房稅2.0修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1397字

經濟日報 社論

行政院7月初通過的囤房稅2.0修法,有幾個重點,值得進一步剖析其利弊得失。

首先,提高囤房者的房屋稅負擔,將法定稅率上、下限由現行的1.5%~3.6%,調升為2%~4.8%;並進行「全國歸戶」,且要求地方政府在該範圍內「必須訂定」全數累進的差別稅率,超過一定戶數則全部囤房數都用較高稅率課徵。

其次,減輕僅持有單一供自住房屋(排除豪宅)的房屋稅,稅率從現在的1.2%調降至1%。對於囤房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法定稅率從1.5%~3.6%調降為1.5%~2.4%。至於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法定稅率從1.5%~3.6%調降為1.5%~2.4%。建商的住家用餘屋,持有二年以內的法定稅率為2%~3.6%,超過二年則適用囤房稅率2%~4.8%,以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

這些調整,明年7月上路,後年5月開始課稅,雖然來得太晚,但大致採納了學者及社運團體多年來疾呼的囤房稅改革建議,特別是「囤空房重稅,出租略輕稅」,以及「全國歸戶,強制地方訂定差別稅率」等原則,算是難得的突破,值得肯定。希望能促使多屋族及建商快速釋出空置房屋,增加市場供給,改善目前房價、房租飆漲,青年及經濟弱勢買不起、租不起的問題。

但有些調整實屬多餘。減輕單一自住者負擔方面,財政部找地方政府溝通時並無此部分,後來臨時加入,明顯有選舉的特殊考量;如何劃分豪宅標準,也會衍生許多爭議。而且,除了少數工商發達的直轄市,商辦等非住家用房屋貢獻了房屋稅收的絕大部分之外,大部分縣市的房屋稅,主要來自於住家用房屋,且單一自住房屋就占了八成以上。因此,對於單一自住房屋減稅,勢必對大多數的縣市政府造成稅收損失的衝擊,並非囤房稅提高稅率所能彌補。財政部預計有36萬戶增加稅負,346萬戶減輕稅負,將來勢必為如何計算以及如何彌補地方政府稅損而傷透腦筋。

對繼承共有房屋者降低囤房的稅率,特別考量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的困難,甚至稱之為「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反而有照顧優勢之嫌。畢竟因繼承而被課徵囤房稅,代表繼承人本來就持有三戶房屋,並非弱勢,何況「共有」房屋,實務上大可按持有比例課徵就已減輕稅負。

上述兩種多此一舉,使得住家用房屋的稅率結構變得極其複雜,竟然高達七種之多,將來徵納雙方都會爭論不休,增加了行政及依從成本,都是無謂的損失。因此建議財政部能夠刪除上述徒增紛擾的部分。「全國歸戶」本來就是房屋稅條例已經明訂的囤房基準,仍須財政部務實提供總歸戶資訊,通知多屋族自行勾選哪些房屋為「非自住」,再根據囤房者的選擇,通知各縣市稅捐機關依據該縣市的囤房稅差別稅率課徵。

對於建商的住家用餘屋課徵囤房稅,既然目的在於「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而且內政部曾公布法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平均超過25戶,可見得法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嚴重傷害居住正義,且今年第2季的房價、房租仍然持續上漲,將持有年限從二年降為1.5年,應當列為選項,但絕不能放寬到二年以上。

最後,對囤房族出租房屋給予減稅,雖然期望的是鼓勵釋出空屋到租賃市場,也使房東盡量不要轉嫁房屋稅負給弱勢房客負擔。但目前的租房市場仍是房東處於優勢,造成的租屋黑市問題不會因囤房稅而有所改變,因此仍需內政部拿出住宅政策主管機關的應有擔當,在租賃專法中強制要求房東登錄。

接下來,財政部就可以將目前弱勢房客的房租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額度至每年24萬元,減輕房客因囤房稅2.0造成的房租上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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