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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找網紅行銷ETF須訂內規 違反最重罰300萬

本文共1200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30日電

投資人瘋ETF,截至今年3月底止,台股ETF規模已達新台幣1.87兆元。為避免網紅不當行銷誤導投資人,投信投顧公會擬定自律規範,要求與網紅合作的投信業者應訂內控管理機制,且所合作網紅應具專業適格性,預計6月底前正式上路。

金管會統計,截至今年3月底止,國內證信ETF規模達4兆7381億元,年增幅度達76.5%;其中,台股ETF共50檔,規模達1兆8715億元。金管會今天宣布,將再朝3大面向精進ETF監理,包括強化廣告行銷管理、控管市場風險及強化資訊揭露。

首先,為強化廣告行銷管理,投信投顧公會擬定自律規範,將涵蓋4大重點,包括投信業者與網紅合作,應在內控制度明定事前、事中、事後管理機制;其次,業者應與合作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第3,投信業者應定期檢視合作網紅從事廣告行為,確保符合規定,投信投顧公會並應每季抽查業者遵循情形;第4,為使業者有充分時間因應新措施,業者針對已合作網紅管理若有不符合規定者,給予3個月補正期。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說明,投信投顧公會預計今年6月底前正式發布自律規範。換言之,現行投信業者若與網紅合作,有不符自律規範內容者,必須在9月底前完成補正。

目前投信業者除了直接洽網紅合作外,亦有委託行銷公司洽網紅的間接合作型態,黃厚銘指出,自律規範管的是投信業者最終合作對象,若最終合作對象是網紅,業務合作內容亦必須遵循自律規範。

黃厚銘解釋,若網紅分享自身心得,分享內容未涉及違反投信投顧法或證交法規定,亦未與投信業者有合作關係,不在投信投顧公會自律規範管理範疇,自律規範管理的是網紅與投信業者有業務合作關係下的行為。

若投信業者未來違反自律規範規定,投信投顧公會可對業者進行處置,包括糾正或罰款等;金管會亦可引投信投顧法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分,包括糾正、警告、停業、廢止營業許可等,並可罰投信業者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投信投顧公會先前一度研議要求投信合作網紅須具備證券分析師、投信投顧業務員或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執照,外界關注最後是否確定訂於自律規範中,黃厚銘僅表示,投信合作的網紅應具專業適格性,至於如何符合專業適格性,尊重投信投顧公會及業者基於自律自行決定標準。

在強化市場風險控管方面,黃厚銘說明,金管會將督導投信業者基於專業判斷,對於所發行ETF及ETF所追蹤指數,強化評估成分股集中度及流動性,避免建倉及大額申贖時影響股價及流動性。

另一方面,ETF所追蹤指數須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查認可,黃厚銘表示,周邊單位進行指數審查時,亦會根據專業判斷是否會有流動性問題。

在強化資訊揭露方面,金管會將要求投信業者對基金銷售文件應強化事前審查及事後稽核機制,投信投顧公會對投信業者廣告等營業促銷活動資料也將加強審查。考量投資人對高息相關名稱ETF有期待,為提醒投資人商品特性及風險,金管會規劃於此類商品名稱後加註「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等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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