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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資金投資國內公建缺案源 國發會召3部會尋解方

本文共1286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潘姿羽台北29日電

壽險業7成資金投資海外,較少投入國內公建及社宅,原因卡在缺少適配案源。國發會初步盤點可引導壽險業投資公建標的,包括再生水、海水淡化廠及醫院等均入列,並在今天邀財政部、內政部及金管會開會交換意見。

有關官員指出,目前尚無壽險業投資再生水及海水淡化廠案例,但未牴觸法規,若有適配案源,壽險業即可評估投資,並無問題。醫院方面,雖然過往產、壽險業亦曾表達想投資醫療事業意願,但衛福部未允許營利事業成立醫療財團法人,且財團法人為捐助出資,並無法回饋收益,不屬「投資」範疇,要讓壽險業得以投資醫院,難度頗高。

國發會今天上午邀集財政部、內政部及金管會3大部會,討論如何引導壽險資金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社會住宅。

據了解,考量促參案源須具備一定規模、風險低、具長期固定收益等特性,國發會有初步盤點可引導壽險業資金投資標的建議名單,在今天會議上交換意見。其中包括再生水、海水淡化廠、污水下水道系統、醫院、會展中心、文化場館、運動場館及鐵路、捷運建設等。配合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推動壽險資金投資新設科學園區,亦是討論方向之一。

有關官員晚間提到,目前已有保險業投資污水下水道系統,至於再生水、海水淡化廠、會展中心、文化場館、運動場館及鐵路、捷運建設,均符合保險業現行可投資範疇,只要可落入法規規定保險業公共投資範圍,有適合案源,壽險業即可評估投資。

官員說,過去亦有保險業投資產業園區,新設科學園區屬於政府核定的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雖不符公共建設定義,但保險業可走專案運用規定投資。主要僅醫院方面,不僅衛福部未允許營利事業成立醫療財團法人,加上財團法人為捐助出資,也不屬於投資。

據轉述,金管會在今天會議上主要表達3點意見,首先是保險業資金來自保戶,資金運用應注意收益性、流動性及安全性,並由保險業者綜合評估成本效益後,選擇具合理期間、報酬率及符合風險控管考量的投資標的。

依現行規定,保險業已可依專案運用、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等多元管道投資公共建設,金管會近期亦持續檢討修正法規,並已在2021年5月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5,將保險業派任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董監事席次比例限制放寬,引導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建。

其次,保險業現行對於促參案件、電力設施、焚化爐、觀光休閒、都市更新、產業園區等類型公共建設,均已有投資實例。

根據金管會統計,截至2023年底止,保險業辦理配合政府政策的公共投資規模達新台幣552億元,以不動產地上權形式辦理公共投資規模達2702億元,以有價證券投資公共建設規模達1846億元。

第3,保險業依現行規定投資公共建設尚無法規窒礙之處,主要卡關點在於是否有適配保險業投資的案源,若國內有更多適合的公建案源或公建證券化標的可供保險業評估投資,將有助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建,金管會對此亦相當樂見。

另一方面,今天會議亦討論到是否可擴大國內永續債券發行規模,負責辦理都更社宅的內政部轄下住都中心,有發行永續發展債籌資意願,但因住都中心為內政部設立的行政法人,法律位階是否可發永續債籌資,尚待釐清,若行政法人確定可發永續債,金管會可配合調適法規,屆時亦可增加國內投資標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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