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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保險與國際不同 彭金隆看IFRS17 認為是參酌不是強制接軌

本文共1487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2026年保險業將同時實施國際財報告準則IFRS17以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這對保險業是件大事。相較於現任的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新任的主委彭金龍看待IFRS17的思維有顯著的不同,他認為不應該一味要全體壽險業者都去接軌,該制度的意義應該要用「參酌」眼光來看待,因為本土和國際保險業者的營運環境都有顯著的不同。

彭金隆曾經在去年6月,以「保險制度在地優化的重要性」為題發表文章,論述他的觀點。他在文中主張,新資本制度既然是參酌ICS不是接軌ICS,重點就不會是要與國際一致,而是要能解決台灣市場獨特的監理難題,所以資本監理除要兼顧目標性更要考慮長遠可行性,因此「因地制宜」與「在地優化」是很重要的關鍵。

他指出,2026年保險業將同時實施國際財報告準則IFRS17以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因為二者同時實施,又都涉及重要國際組織所發布準則的採用,因此外界習慣都以「接軌」國際標準,說明這兩項重大的制度變革,但他反問:真的都是「接軌」嗎?

彭金隆分析,IFRS是規範財務報表表達的國際標準,目的是讓企業財報在國際上具有一致的可比較性,若把IFRS想像是一列跨越國際的火車,火車要在各國暢行奔馳,鐵軌軌制必然要一致, 因此IFRS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國際標準,即使在國內可以變窄軌,但一旦出了國境還是要與國際對接,所以IFRS用「接軌」是很傳神的。

各國政府如何監理本國保險業,屬於國家治權的範疇,國際間沒有接軌一致的必然與必要性。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是各國認同理念並自願加入的柔性國際組織,所發布的監理原則、標準或指引,除非各國自行納入監理法規,對於會員國並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

彭金隆表示,保險資本標準(ICS)是IAIS針對國際活躍保險集團(IAIG)提出的資本監理架構,會員國必須訂為法定資本要求(Prescribed Capital Requirement)才有法律拘束。雖說如此,因為IAIS匯集全球頂尖的監理與實務專家,做出的決議具有前瞻性與權威性,各國雖然沒有像IFRS一樣的「接軌」義務,如果沒有適用困難或特殊考量,實務上普遍都會「參酌」辦理。

他強調,加入IAIS不會失去保險監理的自主權,美國也是IAIS會員,卻還是捨ICS選擇走自己RBC的路。因此他認為,我國新資本制度似乎不適合用「接軌」ICS稱呼,更精準地說,新資本標準是「參酌」ICS制定的「優化制度」。「接軌」與「參酌」最大的差異是,前者可「酌」的空間很小,後者則有更大擇優而酌的彈性,各國可以參酌ICS的方法論,建置適合自己國情的優化資本監理制度,而不是追求如IFRS一樣的國際一致性。

例如金管會過去發布有關IFRS 17施行的新聞稿用詞,就是以國際「接軌」日加三年,為我國保險業IFRS 17「接軌」日。至於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2020新聞稿以及2021年保險法143-3條修法說明,是用「參酌」IAIS發布之ICS訂定,非使用「接軌」ICS。細究其中細節,二者還是有差異的。

彭金隆認為,ICS是針對跨國保險集團設計的風險資本標準,在計提標準與風險類型上,當然都比現行RBC周延與嚴格很多,外界預期新制實施時,需要增提資本缺口可能非常可觀,加上近兩年防疫險、升息與匯率劇烈波動等多重利空夾擊,籌資能力明顯弱化,因此業界對新制要有在地化調整的訴求日益迫切。台灣壽險市場過去資產快速成長的同時,資本強度與韌性卻沒有同步,未來持續改善經營結構強化資本是永續經營必要的承諾與責任,ICS的價值並不在於追求刻日求成,而是為壽險資本適足提供長遠正確的努力方向,目前已實施ICS的韓國也是採循序漸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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