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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專屬保險 金管會拍定「1加3方案」

本文共1199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眾所矚目的電動車專屬保險,終於在8日獲金管會正式核定,根據金管會在8日正式公布的專屬保險架構,可說採取「1加3模式」,亦即,除了電動車專屬保險的車體險本身,另外對於電動車的電池或充電,再搭配三個附加條款讓車主加保,至於費率,正由保發中心精算中,官員表示最晚六月底之前對外宣布,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至於費率,官員表示,保發中心會依照內部資料庫所列示的電動車目前在國內的損失幅度和事故發生頻率兩大主要指標來精算出合理的費率;產險業者則看法不一,有些認為,倘若以國外的經驗,電動車的保費比傳統油車貴至少1倍、2倍以上,但也有業者持不同看法,認為保費差距應該在1倍以內,因為台灣也有自己的國情,保費高低亦和政策有關,尤其政府也希望推動電動車在台灣更普及,保費太貴等於讓車主取得保險保障的成本大增,並不利政策推動。

保險局所拍板定案的三個附加條款,包括了「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這三種附加條款的適用情境,分別為單純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的車體損失、車體在充電期間因充電所導致的財產損失保險金理賠、以及車體在充電期間對其他的人車所造成的損失給予的責任保險金理賠,這三個附加條款,均提供已投保電動車體險的車主,進行加保。

金管會所推出的「電動車專屬保險」,僅適用於「純電動車」,至於油電混合車、輕油電車這些只要有傳統內燃機在內的車子,都不適用。產險業者也指出,之所以有這種「1加3」的設計,主要是回歸到不同險種的本質,其中,倘若是因為車體的碰撞,導致電池燃燒或爆炸,仍可獲得車體險本身的理賠,但倘若不是這種情況,就會被排除在理賠範圍之外,得另外加保上述附加條款獲得理賠保障。

產險業者舉例,如果電池自然,而非因為車體碰撞而導致燃燒,這時就和車禍事故本身無關,而是跟電池本身品質有關,這時的理賠就不該由與車禍相關的車體險來負責;至於充電時所產生的意外,也是基於類似的原理,因此另外安排「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電動車因充電所致車體毀損滅失與賠償責任。

金管會也表示,配合「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核定,已同步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排除電動車的適用;保發中心也正積極研擬電動車參考費率,預計於今年第2季完成,下半年業者就可據此推出電動車險商品。

金管會也說明,之所以特別提出電動車的承保條款,主要和電動車的結構、動能與維修技術均與傳統汽車不同,二者風險態樣亦不同,未來對電動車的損失頻率(事故發生率)、損失幅度(理賠金額)等風險估算,亦無法依循傳統燃油車的評估方式,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亦有其必要性。再者,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使其與非電動車經驗資料得以區隔觀察,並據以分析評估符合電動車的風險,及累積新型態風險的統計經驗,可分別就電動車與非電動車的風險提供合理對價及更周延的保障,公平對待不同風險車種。

金管會8日核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並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8日核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並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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