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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座王貴鋒挪用10億公款 金管會重罰台中銀1200萬元、停職3個月

台中銀董事長王貴鋒(中)挪用公款,被金管會裁罰1200萬元並停職3個月。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中銀董事長王貴鋒(中)挪用公款,被金管會裁罰1200萬元並停職3個月。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1231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台中商銀(2812)董座王貴鋒挪用10億公款買私人飛機、超跑,以1500萬元交保,引發金融圈爭議,對此,金管會今日宣布對台中商銀開罰1200萬元,以及停職執行董事3個月處分。

因為王貴鋒挪用公款風波,被罰的還包括了台中銀保經公司。金管會指出,發現子公司台中銀保經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裁罰300萬元,並調降董事長和總經理每月月薪50%,為期3個月。

金管會指出,是在對台中商銀金檢時發現,該行涉有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與未完善建立及落實執行相關招標的內部作業程序、未依內部規定評估授信戶往來情形等多項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未善盡對子公司管理,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也指出,子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公司與特定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往來密切,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其中涉有租用航空器與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及未完善建立與辦理相關招標內部作業程序、對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內部規定評估前揭相關企業之經濟實質關係與留存檢核紀錄,及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等多項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對於相關被裁罰情節,金管會指出,其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的決策顯有不當,雖然該行聲稱為拓展海外業務,自109年起租用航空器,13個月租金總計達1.04億元,期間均未使用,租用航空器的必要性之決策顯欠妥當,及109年9月至110年9月租用高價公務車提供禮賓接送服務,每月租金82萬元,租賃期間僅有2次客戶申請體驗,明顯不符成本效益。

而對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金管會也指出,台中商銀的特定授信戶廣告費收入主要來自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例如:保經子公司107年支付該授信戶的廣告費,占該授信戶營收之90.5%、該行110年及111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約占該行當年度廣告費支出之50),且該行及保經子公司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只是該行對該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該行內部規定評估經濟實質關係及留存檢核紀錄,以利後續交易之控管。

此外,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致保經子公司租用航空器之評估、租用公務車之招標與使用管理及招待所續租使用與留存紀錄等作業,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金管會也指出,該行辦理租用高價公務車的招標時,未落實執行限制性招標之內部規範,逕向前揭相關企業租用,及該行人員110年及111年出差國外,未落實出差費用報支規範。同時,該行租用前揭航空器未完善建立招標相關比價等作業程序,致由前揭相關企業得標;未就高價公務車之調派與紀錄留存建立相關規範;及未就交際費報支金額之合理性建立相關控管機制,均有違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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